近日,记者从江西省水利厅获悉,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已正式印发《江西省关于推进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推进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保障,这标志着江西省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正式启动。
骆超表示,企业享受排污费减免,下游企业又能低价购买到中水,而政府又减轻了水体污染的风险,上海申美的这套中水系统可谓实现了三赢。经过一系列探索,金桥管委会成立了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
在建设国家生态示范园区期间,建成了上海最大规模的企业间水资源梯级利用和全国首个电子废弃物工程技术中心两个示范工程。有人认为,环境保护必然会对经济造成很大影响。未来,园区还要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实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推进技术创新、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及循环经济发展,把金桥开发区建设成高科技、复合型、生态化的国际一流水平新型经济技术开发区,真正做到让环保、经济比翼双飞。这些都只是金桥开发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一个缩影。骆超说,现在,每年节约的排污费就有100多万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金桥管理局副局长马淑燕自信满满地说道。她是上海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负责人之一。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再生利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用的技术、工艺。
其他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农业投入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防治土壤污染。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及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有权举报污染土壤的行为。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与本土化发展,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水平。
第五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土壤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二)配套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防止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土壤造成污染和危害。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但是尚未出让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第三十二条 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以保护耕地为重点,实施分类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突发土壤污染事件风险评估、完善防控措施、排查健康和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建设。第十七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土壤污染状况等,划定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一)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三)随意丢弃、遗撒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的。第十八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定期对名录内单位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修复设施。(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工作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禁止在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土壤污染应急管理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能力。第四十九条 农业生产者或者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使用国家和地方禁止、淘汰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的。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依法进行分类管理。(三)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涉及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转运前应当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企业应当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治理恢复。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对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地块,涉及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五)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应当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修复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四)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二)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档案,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二)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有证据表明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周边可能受到污染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土壤进行监测。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等的回收、贮运、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引导、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应当及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不得随意丢弃,并依法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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